关于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登记的经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2-11-27 浏览次数: 234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0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号)文件规定,对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登记提出如下经办意见。

一、协议管理

市社保中心分别与指定的11家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签订《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登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中心负责依据《协议》对辖区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二、鉴定登记资格审核

依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分中心对参保人员鉴定资格进行审核。其中鉴定为符合糖尿病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按照门特待遇审核其医疗费。分中心负责医疗机构无法变更治疗医院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登记档案管理

鉴定中心负责糖尿病鉴定登记材料的归集,归档材料包括《审批表》(下载联)、相关检查报告等,分中心负责按月接收鉴定中心移交的鉴定案卷。

四、异地安置人员办理登记

异地安置人员糖尿病登记流程不变。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2213日起实施,原糖尿病登记医院资格即时停止。其他门特病种登记方案仍按《关于下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联网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津社保医〔20086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