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9-01 浏览次数: 3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

第三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应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处理的种类分为口头警告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为6个月;
  (二)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手机等电子设备未放到指定位置,且未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未经允许携带自备草稿纸(空白)的;

(四)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口头警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实施第八条中规定的任一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而继续违反考试纪律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不按照监考人员安排就座,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按考试要求使用笔或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或草稿纸未拒绝并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开始考试答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除开卷考试外,在考生身上或其他可视范围内放有翻开的,或在试卷下面垫有,或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使用手机、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作弊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预先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其他可视范围内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且未在替考范围内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八)考试过程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相关材料的;

(九)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中使用U盘拷贝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者擅自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十)网络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通过各种技术(如截屏技术)将考试系统内容传送、备份到考试系统之外的地方,或将考试相关内容复制、导入到考试系统中的;

(十一)因考试违纪受处分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的;

(十二)其他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含考场内交换试卷);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或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因考试作弊受处分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系)及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经调查属实的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以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研究生违纪作弊的处理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要求学生写清违纪作弊事实。监考人员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如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注明)。在考试当日或者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监考记录》和所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系)核实相关情况后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所有材料,由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提出拟处理决定,拟处理决定及学生相关材料经有关法务专家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系)发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书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学生所在学院(系)共同送达至受处分的学生学生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处、学院(系)主管学生副书记告知学生有权进行申诉,并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学生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的,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当邀请学生处、学院相关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学生处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书面委托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其他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具体参照《天津医科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