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时间: 2021-10-27 浏览次数: 3619

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优良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含“5+3”一体化专业本科阶段)各专业学生,是学校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本人持《天津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因患疾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正当理由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向学校提供应征参军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申请入学手续时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恢复健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跟随学校新生入校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体育特长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本学年学费,交费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请假超过2周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原则上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生如提前达到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学生如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内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因创业休学外,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创业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十九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缺勤时,必须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记为旷课。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2次以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一条请假办理程序: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请假1周以内(含)者,由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含)者,由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审批应严格掌握,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审批通过后,学生方可离校。请假结束后,学生应如期返校向所在学院(系)报到。请假超过2周者,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者,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予以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予以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同一课程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交付作业未达到任课教师要求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及补考,原则上予以重修。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包括课程结束后的考试和平时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其中公共选修课成绩可依据学生完成论文、综述、课外作业、口试或开卷考试等多种形式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及军事技能训练者,持残疾证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可申请参加旁听见习,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跟随旁听见习,成绩以60分计。

第二十六条未经请假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取小数点后1位),并用绩点评估的方法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总体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4.0

85-89.9分        3.7

82-84.9分         3.3

78-81.9分         3.0

75-77.9分         2.7

72-74.9分         2.3

69-71.9分         2.0

65-68.9分         1.7

61-64.9分         1.3

60-60.9分         1.0

60分以下            0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平均学分绩点记载到小数点后2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创新创业学分。参照文件《天津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及学分,学校根据培养方案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缓考、补考、免修、辅修

(一)缓考

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书面办理申请手续。因病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其他正当特殊理由须陈述原因并出示证明。经学院(系)、教务处批准、公示无异议后为其安排缓考。公共选修课不安排缓考。

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缓考考试成绩为原平时成绩、缓考考试成绩等各部分成绩的总评成绩,并在成绩单上标注为缓考。

(二)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初统一组织上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均可申请参加。公共选修课不予补考。补考后课程成绩为补考实际考试成绩,成绩单上标注为补考。

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学习年限重修不及格课程。延长学习年限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时重修课程仍不及格者,作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

毕业论文不合格者须申请重做,重做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三)免修

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申请免修(1学期内学生原则上可申请1门课程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类课程不允许免修。凡申请免修者,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学院(系)、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由学院(系)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准予免修。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免修课程申请、考试和审定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

(四)辅修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1学期内因病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6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1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者;

(三)因创业等其他原因,应予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及保留学籍手续:

(一)学生休学及保留学籍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供入伍证明;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提供公派证明;因创业等其他原因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通过后,休学及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二)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学期。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限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相关事宜: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户口不变更;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七)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联合培养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持有关证明书面办理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恢复健康。经学院(系)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后,按照学生已修年限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专业学费收费发生变化,学生须按照新的年级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休学期满后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六节  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参照文件《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在学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在转学中有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违规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节  学业警告制度

第四十条2019级之前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受到学业警告,受第二次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警诫并随下一年级学习:

(一)同一学期补考后,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总学分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

(二)同一学期补考后,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总门数超过3门(含3门)。

跨校联合培养专业学生按照专业定的学业警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2019级起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受到学业警告,受第二次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警诫并随下一年级学习:

(一)同一学期补考后,必修课程不及格总学分超过10学分(含10学分);

(二)同一学期补考后,必修课程不及格总门数超过3门(含3门)。

跨校联合培养专业学生按照专业定的学业警告制度执行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3次学业警告(含第3次);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1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者;

(六)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本人申请退学除外),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审核材料后作出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拟处理决定及学生相关材料经有关法务专家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四)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

(五)退学处理决定书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系)共同送达至受处理的学生。学生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告知学生有权进行申诉,并负责做好思想工作。

学生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的,教务处应当邀请学生处、学院(系)相关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学生处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书面委托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2周内应当办理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年的学生,可获得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三)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按月份计算退费。

第九节  “5+3”一体化专业学生分流制度

第四十七条为保证“5+3”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合格的高层次医学人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5+3”一体化专业高等医学教育的特殊性,对“5+3”一体化专业学生培养实行淘汰制学籍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第10学期结束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专业选修课程,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并注册本科学历、学位。

第四十九条2019级之前学生在第1至10学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分流处理(同时记学业警告1次):

(一)同一学期补考后,累计2门以上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含2门,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二)同一学期补考后,累计10学分以上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含10学分,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三)在整个学习期间,累计6门以上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含6门,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四)在整个学习期间,累计25学分以上必修、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含25学分,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五)在校期间因受到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六)在第10学期结束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必修、专业限选课程,允许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课程最多5门(含5门),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七)在第10学期结束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作分流处理的学生,除超过6门课程不及格(含6门,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者编入下一年级五年制相应专业学习外,一律编入同年级五年制相应专业学习,按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重修,未修课程或不及格课程需全部重修。如原专业无五年制,本人可申请跟随原专业学习,参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前5年计划进行培养。

五十 2019级起学生在第1至10学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分流处理(同时记学业警告1次):

(一)同一学期补考后,累计2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含2门,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二)同一学期补考后,累计10学分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含10学分,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三)在整个学习期间,累计6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含6门,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四)在整个学习期间,累计25学分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含25学分,不含军事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五)在校期间因受到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六)在第10学期结束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允许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课程最多5门(含5门),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

(七)在第10学期结束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作分流处理的学生,可结合个人意愿及学习需要选择当前学期分流至同年级五年制相应专业当前学期分流至下一年级五年制相应专业分流处理,跟随5+3一体化继续学习,在规定时间节点就近进入五年制相应专业学习(第2学期、第5学期、第8学期结束时)进入五年制相应专业,按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重修,未修课程或不及格课程需全部重修。如原专业无五年制,本人可申请跟随原专业学习,参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前5年计划进行培养。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全部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90%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1年内,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1年的学生,可获得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于20217月修订,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全体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如学生在学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降级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原因学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学生须按照新的年级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管理、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等均参照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