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22 浏览次数: 406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保卫意识,做好“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安全保卫检查实施细则,相应设立安全检查员,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的隐患安全检查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校保卫处。

第三条 实验完毕,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实验室的环境和实验用具,及时断水断电,清除不安全因素,注意关窗锁门。

第四条 使用电炉及取暖电器应严格按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用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以免发生意外。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特别是两用物资应放在安全的地点,建立保管、借用和交接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毁坏。

第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毒菌、放射性等危险品(包括,高压灭菌器、压缩气体钢瓶等)的领取、保管(存放)、使用,及污物处理,应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验室(操作室)与办公室和值班室必须分开使用,不得混用。实验室(操作室)内严禁存放杂物及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一旦发生灾情,及时扑救、报警,同时上报校保卫处。

第十条 较长时间的节、假日,实验室做好安全检查后及时封门。

 

附件1  教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实验室安全自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