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置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20 浏览次数: 1550


 仪器设备是我系在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中的主要技术装备,也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设备投资效益、减少浪费、规范设备购置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购设备的范围

1. 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需建国有资产帐的各类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车辆等。

2. 500元以下不需要建国有资产帐的低值设备。

 二、设备请购与审批

1.以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需要和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

2. 经院系论证通过后,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设备处审核。

3. 经设备处审核后,上报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审批,并按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4.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依照《天津医科大学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5. 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部门论证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三、设备采购

1.设备采购工作应坚持“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宗旨,努力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学校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供应主渠道的作用。

2.设备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需要购买的设备应对其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详细了解,认真研究、比较;克服购买设备的盲目性,减少购置资金不必要的浪费。

3. 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处依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购置,并办理各种购买手续。对专业技术性强确需使用部门自购的设备,必须经设备处审核同意,方可自行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借支票、报帐。

    四、购置设备的验收与建帐

1.验收内容:

 (1)市场购入的设备或厂家订购的设备;该设备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2)研制组装的设备或委托加工的设备,在验收时,应出具全套设备的明细、委托加工合同、全套设计图纸,组装完成后的技术验收证明文件等;

 (3)购买或研制设备的发票。

2 . 一般仪器设备购进后,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与设备采购人员、设备使用人员,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并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

3. “验收单”中应详细记载设备性能及指标的主要数据。验收过程中,对出现问题和排除故障的措施应有记录;对遗留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货物一般从到港、机场之日起90天或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4 .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依照《天津医科大学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5. 经验收合格后,院系部采购人员须复印“验收单”、“发票”等相关票据以供部门内部建账,原件移交设备处建设备管理帐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6.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时,应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请派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并负责收集设备资料,完成归档工作。

7.所有设备的档案或相关材料,本专业应保留复印件或原稿并妥善保存。



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借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使用人在仪器设备购置到本部门后,向部门领用;

2、在本校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各系(院、部)和部门之间互相借用;

3、因工作需要,借用到校外单位。

 一. 本部门使用人领用,应经本部专门管理负责人批准,并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领用,并保证用后立即归还。教具应在使用结束后当日立即归还教具室;其他实验器具、办公用具等在借用时应注明借用期限,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教学使用。借用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必要时,管理负责人有权及时追回。

 二. 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保证其完好性,否则,须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三. 在本校范围内调出本部门,须写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若借用时间在一月以上,需由借用部门与借出部门协商一致后,办理及时归还手续并必须由借用部门的行政主管领导签字保证后方可借出。

 四.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报请主管校长或相关单位批准。

 五. 仪器设备经批准借出到学校之外的,借用单位需到设备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如确需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六.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并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款。

 七.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设备,属于违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借出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 除本部门工作人员因正常教学而领用器具情况外,其他形式的借用都须交纳押金后方可借出。押金原则上按照器具的实际价格交付。借用器具应按期归还,逾期每件器具每天按照其实际价格的1‰收取滞纳金。

 九. 各室所属仪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调换,若确实需要,用后必须及时归原位,并做好记录,否则,若因此造成仪器、设施、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追究原仪器所在室负责人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切实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赔偿责任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不当操作和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在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用于校外,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管理规定,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其它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过失责任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价值大小,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责任。

1、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或偶然因素造成损坏的;

3、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及时、主动如实报告,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负赔偿责任。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

1、适合民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打字机、电视机、监视器、录像机、录音机、空调器等)损坏丢失的,视具体情况,部分赔偿或原值赔偿 (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2、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计算:

 ①   损坏、丢失另配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③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④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场价全部计价。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三、处理方法

 第七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及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专案处理。

 第八条: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且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赔偿。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由设备处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所缴赔偿金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按照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 设备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各院、系、部、处、所、馆、中心等(以下简称院系)是我校的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由一名院(系)级领导分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工作,并设专人(即设备管理员)统一管理仪器设备的帐、物、卡、标签等,在设备处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 帐卡管理

1. 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器材、设备帐卡。帐卡应分类登记,做到帐卡齐全、登记准确,帐、物、卡相符。

 二. 设备购置

1. 教研室学期末应提出器材、设备购置及维修项目计划,经讨论确定,并由负责人按照设备购置规定组织实施。

2. 教学等工作中日常消耗性物资,根据需要可经领导批准后随时购置,负责人应做好验收、分发和消耗记录工作。

3. 购置器材、设备应做到货真价实,规范标准,售后服务确有保障。设备管理人员应掌握供货商的详细信息,以便能够及时联系。

4. 购置的器材、设备应由主管主任验收,验收后及时入库、上帐或调拨。

5. 购置的器材、设备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人应及时负责解决。

6. 购置器材、设备应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 设备管理

1. 购置的器材设备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分类、分室安置,各室应设立管理负责人,负责清点和熟悉仪器的性能,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调换室内任何仪器、设备或设施。

2. 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持有每件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书、技术参数、操作规程等资料。每件仪器都必须设有使用登记册,使用人须认真填写使用资料及设备运行情况等。

3. 每学期结课后,各室及负责人应全面清点、整理、维修器材与设备,核对设备帐卡,并书面报告清整情况。

4. 器材、设备应分类放置整齐、安全、便于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后可直接放置于指定实验室并做好验收、登记工作;日常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到位后在未经分配前应暂时归财务管理人员保管,然后按要求分配给使用人,并做好借用登记工作。

5. 负责设备、器材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使用方法与要求以及维修的知识与技能,坚持经常检查和维修设备,努力保持设备完好。

6. 设备应妥善保管,认真负责落实防火、防盗、防漏、防浸泡措施,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若因个人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和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 器材或设备损坏、报废、丢失、调换时其责任人应书面说明原因,视其具体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8. 严格执行设备租借制度,若因不执行器材、设备租借制度造成损失,由个人赔偿。

9. 部门负责设备、器材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条例,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10. 器材、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分离、即办公室负责帐目管理,各部门负责物的管理。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优化配置、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完好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

 学校或使用部门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部门持购置计划到设备管理处领取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经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设备管理处。

2、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还需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方可按程序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4、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量(使用机时)和水平情况。

 (2)、拟购设备的所购仪器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前瞻性及性能价格比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如:仪器设备适用科学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严格控制重复购置。对于2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校(含大学医院)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含共享方案)。

 (4)、拟购仪器设备的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耗材、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运行条件(包括房间、水、电、气等)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效益预测和可能承担风险的分析。

 三、验收

1、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当即组成由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负责人、校档案室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如果在验收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2、贵重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详细的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并携带相关材料(包括:申购审批表、论证报告、定购合同、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装箱单、说明书及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到设备管理处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设备处每年定期负责将其移交至校档案室存档。

 四、使用和管理

1、各院、系贵重仪器设备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每台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四定”(定人、定岗、定任务、定房间),仪器设备负责人要“三懂”(懂原理结构、懂操作方法、懂简单维护)。

2、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凡不按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3、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和执行简明的中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任何人不得撕毁和事后涂改记录。

4、各部门贵重仪器设备都应实行专管共用,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5、根据国家规定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灵敏性。

6、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老设备,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7、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对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大事故应进行现场拍照,报设备主管部门后再进行维修。重大事故要逐级汇报,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理,严禁自行拆修。

 五、管理、考核

1、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原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等。每年年终,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按设备管理处规定的时间,报送《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年使用情况调查表》,真实反映各项指标考核情况。

2、对于能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和积极开发新功能,积极开展对外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社会效益好,达到一定设备完好率,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六、报废、审批

 对于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精度下降、损坏严重且没有修复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管理办法”,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1、贵重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设备管理处。

2、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3人以上)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3、贵重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依据审批后的“审批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帐物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