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20 浏览次数: 1393


   一、学校仪器设备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设备处归口统一管理。

二、各部门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由主管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自制仪器设备,必须做计划申请,并提出科学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资料、图纸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方可执行。试制完成后,经技术鉴定合格,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手续。

四、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管理处组织订货购买,技术性较强确需部门自购的设备,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同意,方可自行购置。

五、一般仪器设备购进后,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按有关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六、无价调拨或馈赠仪器设备,可参照当时市场同类或相近设备价格,作价后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验收及建帐、建卡手续。

七、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建立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使用过程中随时注意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转正常。

八、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验和计量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九、仪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外借,如确实需要应逐级上报实验室主管部门。仪器设备的损坏、维修、回收按学校的有关制度办理,仪器设备的丢失、报废还须到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