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实验室危险品存放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24 浏览次数: 130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凡在我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各种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品存放要求,并建立防护设施。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三、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品的保存及使用管理。

 四、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环境、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

 六、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具有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及人身安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留毒剧药品和放射性同位素。

 七、在领用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八、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措施。

 九、实验室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有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及我校关于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及废弃物品处理的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

 十一、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

(一)对液体的蒸馏、加热只能使用水浴或蒸气浴,禁止直接使用明火,并经常测试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危险闪点。

(二)使用气体钢瓶时要直立放置,要有保护胶圈,要远离热源,不得在日光下曝晒;钢瓶与明火间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

(三)对所存放的可燃、易爆气体、液体要妥善保存,不得跑、冒、滴、漏。检查漏气的方法应用肥皂水。

 十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实验人员详细指导下,严格遵守危险品的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十三、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