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9-06-24 浏览次数: 196


 第一条 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设备,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赔偿。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或按比例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实验过程中,不听从导师正确指导,造成损坏的。

4、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由于导师责任,造成损坏的由导师负责。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后果不重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第六条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具体赔偿办法按照《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