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24 浏览次数: 305


 第一条 仪器设备借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使用人在仪器设备购置到本部门后,向部门领用;

2、在本校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各系(院、部)和部门之间互相借用;

3、因工作需要,借用到校外单位。

 第二条 本部门使用人领用,应经本部专门管理负责人批准,并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领用,并保证用后立即归还。逾期不还,管理负责人应及时追回。

 第三条 在本校范围内调出本部门,须写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若借用时间在一月以上,需由借用单位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后,办理及时归还手续并必须由借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签字保证后方可借出。

 第四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报请主管校长或相关单位批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借出到学校之外的,借用单位需到设备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如确需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单位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并依新器材按实际价格的80%-100%赔款,旧器材按实际价格的50%赔款。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设备,属于违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借出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除本部门工作人员因正常教学而领用器材设备情况外,其他形式的借用都须交纳押金后,方可借出。押金原则上按照器材的实际价格交付。借用器材应按期归还,逾期每件器材每天收滞纳金一元。

 第九条 教学,竞赛、训练及课外辅导借用器材,教师应到器材室办理借物手续后,方可借出。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器材,如有丢失、损坏、调换应进行登记,并按借物规定处理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