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24 浏览次数: 193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资料的完整性和实验室工作的连续性,实验室必须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并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应相对稳定,遇工作调整或人员变动时,需由实验室主任按交接程序组织进行档案的交接工作,交接清楚之后,由实验室主任及交接人员双方签字。

 第四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标记并妥善保存、按校党案管理规定定期上报归档,以保证档案资料的整齐与完整,便于使用和查询。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资料收集管理范围:

(一)实验室建立的论证、研讨资料和审批文件。

(二)实验室发展规划、计划;实验室工作会议记录、决议和决定;实验室工作总结等文件和资料。

(三)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实验室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或指导材料;实验项目卡;学生实验考试、考核内容及试卷分析;实验教学总结及实验教学研讨等与实验教学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实验室科研工作文件:科研计划;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进;实验装制的研制与改革;科研工作总结与规划等与实验室科研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实验室投资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卡及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情况记录和仪器设备有关文件资料。

(八)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定记录;实验室考核、评比情况记录;实验室及实验室人员的表彰、奖励、处分等决议或决定;实验室人员管理情况及人员培训情况记录。

(九)关于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十)实验室应按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实验室的工作情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维修等情况的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