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医学系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9-06-24 浏览次数: 2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教委[1992]0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场所,由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口,分级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基础上,根据本专业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工作,并创造条件努力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使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积极承担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重视完善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的建设,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各门课程计划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要不断吸收当前科研和教学新成果,研讨实验教材,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加强信息反馈,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逐步完善技术条件和改善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科研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不断挖掘现有设备、人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实验室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如安全制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卫生和环保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高的实验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反映实验室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做好实验室工作动态指标统计工作,搞好实验室工作文档建设与管理,完成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及实验教学和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一定数量且基本配套、适用的仪器设备。

4、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完善的工作规范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和调整,必须经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专业总体发展规划,依据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严格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1、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家论证、编制调整实验室发展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房屋、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

3、一般仪器的购置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用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

4、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按一定比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有害环境如高温、辐射、病菌、毒性物品等,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切实做好实验室的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在实验中要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重视安全工作,经常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按照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业务水平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对实验室工作状态、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文档,从而为分析、改进实验室工作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逐步完善实验室评估制度,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评比。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实验室管理工作会议,研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以利于提高和改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因离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空缺时,必须及时补充。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检查本室的工作,定期总结,并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由学校根据在校学生数,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在实验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及学校的相应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通过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