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21 浏览次数: 5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的权益,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六条 学校流动资产的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一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三条 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

第十五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章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分管部门和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O2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大学医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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