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设备、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22 浏览次数: 853


天津医科大学设备、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设备、服务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安全,确保采购设备、服务质量,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施设备、服务采购的管理部门(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负责全校设备、服务采购申请的审核、审批和采购等相关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监督配合下履行采购职责。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 、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本单位设备、服务采购的申请、使用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单位的设备、服务采购计划,包括设备、服务性能指标、用途、采购所用经费、设备、服务验收、使用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具体负责审核本单位设备、服务采购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在设备、服务采购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循“采购设备、服务质量第一、用户老师满意第一、采购环节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审批与论证


第五条 凡采购产权归属学校的设备、服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特殊情况(涉密、特殊配置要求、急需项目和救灾等紧急情况)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采取经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如违反本条规定,财务处不予报账。

第六条设备、服务购置计划,须按该项目资金管理权限,经项目资金负责人签批后,由使用部门将相应申报表格报送各相关部门审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好设备、服务购置手续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七条 购置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的要求经专家组论证,以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水平购置。在论证前,使用部门应对产品的情况进行前期调研,广泛了解厂家及供应商资信及售后等情况。

第八条 设备、服务购置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预算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须经专家组重新论证。


第三章   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自行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按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年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或专项资金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设备、服务采购申请审批后,根据申购的设备、服务类型、经费预算、资金类型等情况,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等相应的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特殊情况的,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由用户自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设备、服务采购程序

1.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部门提交的采购计划,将采购计划、采购预算报送天津市教委及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批复;

2.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将采购计划送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批准的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招标或学校自行采购;

3.按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确定的采购方式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机构确定的招标时间,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采购全过程,须保证所购设备性能、质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达到计划要求;

4.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采购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专用章;

5.购置进口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处的要求组织校外专家及律师进行校内论证并办理外贸及减免税等事宜;

6.设备到货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配合使用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对货物验收,并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主页“资产管理平台”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等相关记录。进口仪器设备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7.设备、服务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8.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按相应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贵重设备要建立相应的“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9.报销审核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采购设备、服务必须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名称、地址;货物、服务名称、数量、价款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用户自行采购的,用户需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范本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应对合同文本签字确认,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审核后,代表学校签订盖有天津医科大学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合同专用章的采购合同,其他部门、个人与校外签订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一律无效。其中外贸定货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  


第五章   安装、验收、索赔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于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对于到货后仍未达到安装运行条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设备到货后,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30天内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单价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40天内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厂商,以确保在索赔或保修期内解决。对于未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造成无法索赔或保修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设备、服务采购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1)采取变通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擅自提前采购后再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2)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技术指标和发布招标(谈判、询价)文件时,规定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在采购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谈判、询价)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其他成员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

(4)违背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在项目验收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放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或随意更改付款方式;

(6)对供应商未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约不当的行为未予追究;

(7)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活动,或在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收受贿赂。

第十七条 设备、服务采购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已经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经学校研究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主竞价项目执行《天津医科大学关于增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标识牌及宣传展板制作、音视频设备租赁等服务类项目自主竞价的通知》(津医大资产〔20195号),如自主竞价服务范围有所变更,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为准。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执行《天津医科大学关于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医大资产〔201717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按照天津市财政局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医科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津医大资产〔2017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4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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