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11 浏览次数: 1069



天津医科大学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中剧毒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

如果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总量控制、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院系、中心的主体责任。


  1.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学院、系、中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具体实验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实验室—教师—学生”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七条 各学院、系、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使用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制,并张贴上墙,对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落实使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在案;

3.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硬件条件保障;

4.定期巡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定期组织开展剧毒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教育档案;

6.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7.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各学院、系、中心须明确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回收等各环节的负责人。

第九条 各学院、系、中心须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剧毒化学品库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剧毒化学品须全生命周期监控,涉及剧毒化学品申请、采购、领用、使用、回收的各环节须有详细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教育档案应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情况。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须有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剧毒化学品库安全管理人员及领用人员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报保卫处备案,经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学院、系、中心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须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须经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并报保卫处备案,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中心采购剧毒化学品,须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1.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室的名称、经办人姓名等信息;

2.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CAS号、数量、用途。

第十六条 涉及校区之间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剧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剧毒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标识相应标志。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剧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剧毒化学品。严禁将剧毒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第四章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储存设施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库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状况。保卫值班室应24 小时有专人值守并配备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资料至少保存2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等。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领用剧毒化学品需坚持“单次使用最少量”原则。严禁超量领取。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应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应登记下列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6.储存仓位;

7.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领出时,须登记以下内容:

1.领用单位名称、负责人;

2.领用人姓名、联系方式;

3.领用化学品名称、CAS号、数量。

第二十五条 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查、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及领用人必须持证上岗,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存储、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二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后,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并建立入库化学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立即退回剧毒化学品库暂存,严禁私自存储或转借。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等。领用时间应确定在该实验一切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即剧毒化学品一旦进入实验室,能够马上进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与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并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去处流向及废渣、废液、包装物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对储存的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丢失事故的发生,发现化学品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和保卫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对剧毒化学品储存间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严禁擅自处置或丢弃。

第三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应与包装容器一同退回剧毒化学品库,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擅自倾倒或随意处置。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按照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系、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剧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均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大学医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均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










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31日印发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剧毒化学品突发事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突发剧毒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果断处置、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指挥系统与职责

()指挥系统

指 挥 长:分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工作副校长  于春水

成    员: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  张洪清

保卫处处长              田  欣

科学技术处处长          陈可欣

学工部部长              王  菁

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焦红兵

教务处处长              李晓霞

后勤处处长              孙  彬

事发单位负责人

(二)职责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原则,成立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负责组织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

组长:张洪清

成员:崔长欢 台红祥 陈彦军 郑楠

三、事件类别及处置措施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管理涉及申领、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多个环节,对各环节中主要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类型主要有:失窃、丢失、灼伤、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泄漏、环境污染等。上述事件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

(一)信息报告

突发剧毒化学品事件时,发现者应在保护自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本院系、中心主要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

(二)应急响应

由于剧毒化学品伤害巨大,后果严重,接到事件报告后,各学院、系、中心、应根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三)应急措施

1.警戒与疏散

剧毒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发生后,应根据泄漏扩散情况或火焰热浪辐射范围建立警戒区,禁止消防及应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并引导、护送无关人员迅速撤离警戒区,向上风方向转移。

2.现场急救

剧毒化学品对人体造成伤害,主要途径有:食入、吸入、经皮吸收。在事件现场,无论是受伤人员还是救援、警戒人员,均需进行适当防护。现场急救要点:迅速将伤者转移出现场至空气新鲜通风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3.处置措施

1)剧毒化学品被盗或丢失

发现剧毒品被盗或丢失后,应保护、封锁好现场,立即报告学院、系、中心领导、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

2)剧毒化学品泄漏

剧毒化学品泄漏后,应立即封锁泄漏区,划定隔离区,疏散无关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①尽可能控制泄漏源,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泄漏物具有易燃易爆性,须注意切断热源、电源。应急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口罩、防毒服、防护靴、耐酸碱手套等),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或破裂的容器,实施堵漏,回收或处理泄漏物质。

 ②用干燥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等覆盖或吸收,防止扬尘或蔓延。然后再用洁净的铲子收集泄漏物于容器中,将容器移离泄漏区。对无法收集的(残余)剧毒品进行中和或稀释处理,或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3)剧毒化学品中毒

 ①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或特定的解毒(中和)溶液彻底冲洗至少20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②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洗眼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的同时,尽快就医。

 ③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通风处,保持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困难,应输氧,并尽快就医。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并尽快就医。

 ④食入:根据剧毒化学品特性,通过服用足量温水或其他饮品(牛奶、蛋清或口服活性炭等特定溶液)等方式进行稀释、催吐(禁止催吐情况除外)、洗胃、导泻、解毒,并尽快就医。

4)剧毒化学品爆炸

发生剧毒化学品爆炸事件时,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爆炸的环节。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爆炸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

5)剧毒化学品火灾

 ①应根据剧毒品化学特性,选用合适灭火剂(水、水蒸气、泡沫液、二氧化碳、干粉、卤代烷等),避免不当灭火措施引起事件升级。当火灾不可控时,可立即报“119”,请求支援。

 ②应急救援人员应注意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警惕燃烧产生的毒性或腐蚀性烟气。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一旦有爆炸危险(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13 —


 
 

COPYRIGHT © 1996-2005 天津医科大学 版权所有 天津医科大学计算机信息中心 电话:022-83336577

网站备案号:津ICP备05003123号 津教备: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