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0-05

为加强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发布质量,加强信息内容管理,提高宣传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天津医科大学气象台路校区及广东路校区安装的电子显示屏均由中共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二条 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教育方针,服务广大师生。

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内容要求正面、健康,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含商业广告行为的宣传信息原则上不予发布。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重要活动、主题宣传、服务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教育教学安排等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一)重要新闻、重大事件通知公告;

(二)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的庆祝标语和宣传标语;

(三)重要学术报告、讲座预告和教育教学信息;

(四)就业信息及重要专场招聘会预告信息;

(五)学校大型活动,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

(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服务信息;

(七)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申请、 内容审核程序:

(一)需填写《校园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申请表》(在OA办公系统中填报,请从我校一站式门户服务平台http://my.tmu.edu.cn登陆和访问OA办公系统)。填写内容应与需发布的内容一致,如发布的文件格式为图片则须将图片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二)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各部门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内容,须经部门党委负责人批准;学生组织使用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须经校团委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发布不合法、不准确、不健康信息内容,误导广大师生,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党委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电子显示屏实行专人管理。对私自调试、拆卸、损坏电子显示屏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技术故障,应及时报告网信办(83336577)进行维修。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20219 22

附件:天津医科大学电子屏使用申请表.docx


返回顶部
  网站备案号:津ICP备11007169号-5  津教备:0068号
  COPYRIGHT©2018-2020 天津医科大学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天津医科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22-8333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