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1 浏览次数: 3146

天津科大学学违纪处分管理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优良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结果,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天津医科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予以解除。

第七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6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在规定期限(10日)内不申诉,应办理离校手续;提出申诉者在收到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为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的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确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

第十二条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留校察看期满且在察看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期结束其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但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延长其留校察看期(原则上延长3个月,满3个月可视学生表现情况结束留校察看期);

(三)在察看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在察看6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五)已做出终止留校察看决定、发现受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学校可撤销其终止留校察看决定。

第十三条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执行。

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的实际表现和作用,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和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后果不严重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欺骗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或因检查深刻,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十六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恶意串通、阻碍调查、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违规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六)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或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受到违纪处分后,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其参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三)侵害其他个人人身权利的

(四)侵犯公私财产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勤纪律的;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违背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工作。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委员会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信息中心、有关学院(系)相关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为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后,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系)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调查取证分工如下:

(一)涉及思想品德方面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进行调查取证;

(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取证;

(三)涉及违反学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调查取证;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的,由科技处、教务处进行调查取证;

(五)涉及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进行调查取证;

(六)涉及违反校园管理及公共服务体系有关规定的,由校园管理及公共服务体系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七)国际医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取证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调查取证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相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认定其确属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相关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系)或学校指派工作人员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形成文字材料,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以及其他证据。

已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行政文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学院(系)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连同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学生弃权说明等材料,报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相关部门处分建议后,须在7日内进行研究。会议应有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意见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对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委员会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正式文件,文书中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及学生的申诉途径与申诉期限。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系)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并由本人或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定《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范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于2017年8月3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天津医科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