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2 浏览次数: 2050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其它关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 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不鼓励学生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十四 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协议书一式3份,用工单位、学生本人、学校各持一份。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勤工助学中心定期与校外用人单位和学生进行反馈,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天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

三十一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一)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

(二)由勤工助学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求,通过面试选拔、聘用学生,也可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进行推荐;

(三)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上岗学生本人须在上岗后3日内将《天津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登记表》(附件3)交至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设岗单位须在每月月初将上月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考勤表报送至勤工助学中心存档,待勤工助学中心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后,由校财务处将学生实际所得工资按月划拨至学生银行帐户。

第三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校外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并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勤工助学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三)勤工助学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并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学生方可上岗;

(四)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五)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勤工助学中心的管理。


 法律责任


三十四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经勤工助学中心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十五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津医大学生【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

2.勤工助学协议书(样本)

3.天津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登记表


附件1-天津医科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xls附件2-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法律顾问版).doc附件3-天津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