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天津医科大学前身天津医学院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国家政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1994年,天津医学院、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医科大学。学校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5年成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2年成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TMU。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任免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七条 学校包括气象台路校区、广东路校区及大学医院所在地,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http://www.tmu.edu.cn。
第八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学校以建设一流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传承并培育有特色的大学文化,开展高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具有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对接健康中国战略和人民健康需要,聚焦国家、行业、区域健康医疗规划,健全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坚持临床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发挥大学医院在行业、区域发展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作用,传承红色基因,涵养德高医粹的大学精神,引领大学文化塑造,推动底蕴深厚、和谐向上、特色鲜明的天医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五条 学校聚焦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提升国际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医教研合作;引进优质医学教育资源,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留学教育,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层次国际化医学人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和方向。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调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配;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生物医药研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其他社会服务;
(六)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聘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工作岗位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
(三)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四)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双聘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就业育人机制,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基层党内监督,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巡察工作;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学院、大学医院设立党委的相应设立纪委,配备纪委书记;设立党总支的明确纪检委员;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第三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履行对学校的监督责任,强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学校机关和学院、大学医院的监督。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学术造诣高,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价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交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争议的裁决。负责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点的有关工作。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五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审议各层次教育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计划并提出咨询意见,指导开展高等医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对教学质量管理及制度建设提出咨询意见,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以及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学生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和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职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学院和学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三级组织建制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馆、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发展学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负责学院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指导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等,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系是学校学科的直接载体,建立在二级学科或学科群的基础上,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由学院申请,学校批准设置,学院管理。学系主任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提名建议任免人选,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院进行任免。
第七十条 学系组织专家教授具体规划学术发展方向和目标,发挥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第七十一条 大学医院作为学校直属临床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与学院同等的职责。直属临床学院下设的临床学系具有与学系同等的职责。
第八章 大学医院
第七十二条 大学医院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十三条 学校领导并支持医院发展和建设,对医院实施目标管理,对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施考核。医院认真履行职责,在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中发挥支撑作用。
第七十四条 大学医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服务水平,引领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大学医院。
大学医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依法执业;
(二)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医院章程,规范内部治理体系和权力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五)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开展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以职业精神教育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培养医学人才;
(七)开展临床医学及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八)开展健康、医疗、预防科学知识的创新与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九)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十一)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十二)开展援派、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大学医院党委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大学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行政业务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医院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术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七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保障体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接受举办者对教育经费使用绩效、国有资产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开源节流,增加办学投入。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需求。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放办学,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与境内外各行业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不断扩大学校影响。
第八十五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在非直属医院设立临床学院,作为临床教学单位,承担教学任务,合作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学校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医院、科研机构等签署教学和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作为教育教学和培养学生的基地。
第八十八条 天津医科大学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以校友的贡献和成就为荣。学校以多种方式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建设。
第十一章 校徽、校名、校训、校旗、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菱形,菱形中间为医学标志——蛇杖,蛇杖左右为展开的书卷,下方有“1951”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校徽颜色为深绯红色。
图示: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中文校名采用毛泽东书法集字。
图示: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求真 至善”。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6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