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教委《关于开展202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
大学医院中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经所在医院和学校审核同意,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申请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1)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2)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4.申请人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达到教学能力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一学期内课时不少于30学时。大学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应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
(五)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三、认定程序和须提交的材料
为方便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学校统一部署、个人网上报名、学校网上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完成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然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后进行账号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提交认定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盖章。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无犯罪记录证明。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学校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政府部门进行核查。
2.在网上报名阶段,学历信息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港澳台或国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在网上报名阶段,普通话水平**等级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普通话可免测,须提供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免测依据材料复印件。
4.《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教学主管部门印章)。
6.近期本人1寸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7.体现申请人聘用在教师岗位的聘用合同或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等,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部门印章。各单位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名册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个人网上申请、学校网上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报送时间
9月27日9:00-10月11日16:00申请人网上申报;
10月12日报送纸质材料。
(二)报送地点
网上申请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学校人事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3336739
五、工作要求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材料提交,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材料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