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防范利用单套住房反复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套私产住房在同一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包括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该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述交易的购房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提取额度、要件及程序等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关于“年度”的规定是指自然年度,关于“交易”的规定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8年12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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