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国银行等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业务执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简化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服务,自2015年4月6日起,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天津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北京银行、浙商银行、滨海农商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回收业务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2号)执行。借款人打印2015年4月6日前《还款凭证》、《结清证明》的,仍需到贷款银行办理。

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2015年3月24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的计息、核算、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扣款、还款账户管理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进行代偿。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三条打印还款计划

借款人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还款计划》)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第四条正常还款

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月还款日前一日贷款银行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还款日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五条逾期还款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应及时将应还逾期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逾期款项,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先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在非还款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受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审核借款人身份,审核借款人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款项,审核通过后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提前还款申请表》),由借款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然后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扣款信息发送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当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扣收成功后,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借款人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附件3,以下简称《还款凭证》)、更新后的《还款计划》。

借款人有逾期未还的,应先将逾期款项存入还款账户,由贷款银行在次日扣收,扣款成功的下一工作日借款人再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二)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应先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在非还款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受理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申请,审核借款人身份,审核借款人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款项,审核通过后打印《提前还款申请表》,由借款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然后将提前一次性还清扣款信息发送到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当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扣收成功后,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借款人打印《还款凭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结清证明》)。

借款人有逾期未还的,应先将逾期款项存入还款账户,由贷款银行在次日扣收,扣款成功的下一工作日借款人再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

第七条担保公司代偿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符合担保代偿条件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进行担保代偿,由贷款银行从担保公司代偿履约金账户中扣收代偿款项,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代偿后借款人应及时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项。

第八条打印还款凭证

借款人偿还贷款后打印《还款凭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委托个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委托单位代办的,首次办理时单位经办人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附件5,以下简称《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并由借款人签字,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然后持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管理部(分中心)前台办理打印手续。单位经办人再次办理时,持本人身份证、《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办理。新增借款人的,单位经办人应在《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添加借款人信息并由借款人本人签字;取消代打的,单位经办人应在《还款凭证打印明细表》备注栏注明“取消打印”。

第九条还款账户变更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进行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最迟在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变更后的还款账户内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贷款银行变更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结清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结清证明》到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办理撤抵押手续。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结清证明》和贷款银行出具按揭部分结清证明到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办理撤抵押手续。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一条借款人打印2014年10月8日前《还款凭证》、《结清证明》的,仍需到贷款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