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医院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等。
二、负责负责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等疾病预防控制的组织管理、指导和考核评估,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本院职工职业暴露及职业病防护相关工作,以及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等疾病日常上报审核答疑,死亡医学证明开取等以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档案建立等。
三、制定医院工作人员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代表本单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及执行情况的自查;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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