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新形势,规范学校民主实践活动,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章治校,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推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条教代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教育方针,汇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对教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全面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学校行政应当支持教代会工作,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为教职工理性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引导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单位教职工80 人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 80 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九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五年。教代会届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组织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提案、教医研、集体福利等专门委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可以设执行委员会,授权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十三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学校下一级教代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选举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委托,代表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学校在职教职工数量的一定比例,由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原则上,教职工数量在80 人以上、不足 200 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 40%;教职工数量在 200 人以上、不足 500 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 30%;教职工数量在 5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20%;教职工数量在 1000 人以上、不足 2000 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 12%;教职工数量在 2000 人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 8%。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系(所、馆、中心、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离退休之日起自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自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六)因工作需要或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需增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能力与素质要求:
(一)能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学校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起骨干作用,能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实践活动;
(三)能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教代会会议筹备机构,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条召开教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原领导干部等。列席代表指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均无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团团长等人员组成,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学校工会主席是会议召集人。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表决通过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报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三)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四)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会议根据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提出。
第三十八条 撰写教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第四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教代会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机构或学校工会通知教代会代表,广泛收集各教职工代表团(组)和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教代会提案;
(二)审查。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立案。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办理。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学校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五)反馈。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者学校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七章 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一般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在闭会期间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教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二)巡视教代会会议精神宣传贯彻情况,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向学校党政反馈意见;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经验成果,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四)有利于教代会制度良性运转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闭会期间,遇有必需提交教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通过工会委员、代表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也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学校党组织、行政或者党政指定的内设机构,筹备教代会会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培训、调研、巡视、等活动;
(三)组织传达教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召集工会委员、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五)完成教代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会议召开前,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总体筹备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分类整理图文信息,登记造册归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协助行政建立健全各层级教职工沟通机制,共同开展日常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各单位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规程。二级教代会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并接受教代会领导;各基层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接受学校工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19年《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