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教代会执委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遵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二)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三)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四)拟定、修改、解释学校教代会以及二级教代会工作规程,并监督工作规程的执行;
(五)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
(六)在委员调离、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可选举增补委员;
(七)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八)讨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工作;
(九)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的议题,由执委会主席或有关方面提出,并由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向会议做汇报或说明。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执委会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需教代会执委会审议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并经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
四、议事会议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基本形式包括: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执委会扩大会议,执委会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等。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形式为: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会议决议须经执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委员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发言时,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附则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