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4-10-14 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应为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做好提案的各项工作。

(一)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核、分类、汇总、登记等。经审核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重点提案,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审核、立案和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要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