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4-10-14 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天津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体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利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福利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法定节假日职工慰问品等福利的采购方案制定,保证教职工福利待遇;

(三)对教职工反映的生活福利等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妥善解决;对教代会涉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问题的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支持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集体生活福利事业。

第四条 福利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勤俭节约的原则,为教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注意收集教职工反映的集体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反映,保护和调动好教职工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