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4-10-14 浏览次数: 10

一、总则 

第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为保证工会委员会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遵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联系党和教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二)贯彻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讨论向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学校工会工作有关事项,指导二级工会开展工作;

(五)讨论会员代表大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六)讨论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情况;

(七)讨论需要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提出,除临时召集外,一般应将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会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四、议事会议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至2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表决的形式为:票决、举手表决、通讯表决、鼓掌通过等。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委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附则 

第十一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议事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