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4-10-14 浏览次数: 10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使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实行财务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内部审查职权由工会经审委行使。经审委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经审委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监督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四)监督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和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监督审查工会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七)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六条 经审委进行审查工作前,应当通知校工会委员会;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工会委员会反馈;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经审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审委通报。

第七条 经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经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