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活跃女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三)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四)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女职工工作;
(六)完成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校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校工会的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