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保证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管理,目的在于引导学院和培养单位规范和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过程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包括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医科大学两级抽检工作。学校负责组织对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抽检和校内抽检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审核、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核对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学校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抽检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六条 学校抽检工作重点是对毕业论文的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及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考察,详见附件:《天津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同时,对学院或培养单位对毕业论文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章 评议专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专家库,由各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核通过。被推荐专家应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具有5年以上毕业论文指导经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学校每年抽检工作专家组由专家库专家和校外特聘专家组成,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分送两名专家评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抽检对象为本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包括初检和复检。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天津市教委对程序、方法、比例、重点等相关要求,制定当年度工作安排、程序和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市级抽检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抽检工作于毕业答辩前开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学校抽检名单,覆盖学校全部全日制本科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对上一年度抽检问题较多的专业,学校将适度提高抽检比例。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评定论文,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明确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初检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一致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论文,则认为抽检通过,可进行答辩;两名专家中有一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论文,学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指导教师进行重审,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不能进行答辩,并经修改重审后需进行复检。
第十四条 复检中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一致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论文,则认为复检通过,可进行答辩;有一名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论文,学生须重新修改审议,再次复检通过后,可进行答辩;两名专家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本学年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生、指导教师或培养单位认为专家评议结果或专家意见存在问题的,可向教务处申诉。教务处组织专家就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第五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均以最终评议结果为依据)由教务处向培养单位反馈。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
第十七条 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中如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培养单位应限期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对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较多的单位,或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培养单位,除责成其限期整改外,将适度提高其论文抽检比例。
第十九条 对连续2年在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减少专业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学院(或培养单位)和个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对连续3年在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则该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抽检中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天津医科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或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处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抽检和学校抽检结果将作为一流本科专业申报与建设、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专业结构调整、本科招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要求,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于每年学校本科学士学位分委会召开之前准确填报毕业论文相关信息,逾期无法补报。若出现信息错误须按照学位信息勘误流程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勘误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应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教务处将定期对培养单位本科毕业论文自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医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