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6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五条 学生受到处分期限届满后,学校应予以解除处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其他被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达到规定期限后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学生解除处分的条件,按照学生管理权限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后,作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送达至解除处分的学生;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的,应待处分期满后解除。受处分学生如需解除处分相关证明,学校可予提供。
第八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时间”等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受理和做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于2017年8月3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