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垫付医疗费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2-06 浏览次数: 736

一、业务介绍

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异地发生的门(急)诊垫付医疗费由参保单位负责归集材料并填报表格后向所属分中心申请报销。

二、政策简述

(一)概念

门(急)诊垫付医疗费(以下简称门大)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或异地医院发生的全额垫付的门(急)诊医疗费。

(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经办流程

由参保单位收集相关材料并填报表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属分中心申请报销。

四、经办要件

(一)门大垫付医疗费

1.费用收据联(加盖医院现金收讫章);

2.与收据相对应的明细清单;

3.与药费收据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4.必要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病历、情况说明等)。

(二)异地急诊垫付医疗费

1.费用报销凭证(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加盖医院现金收讫章和急诊章);

2.与报销凭证对应的明细清单;

3.与药费报销凭证相对应的处方底联;

4.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和诊断证明章);

5.异地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

6.必要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诊断证明、病历、情况说明等)。

五、填报表单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津社保医支字106号)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津社保医支字105-1号)一式两份。

以上所有表格均要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六、办理时间

按照分中心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底翘尾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人的不同级别医院的收据应分开申报。天津市急救中心(即120救护车)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按收据上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按表格中规定的项目分别统计后填入表格。参保单位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属于意外伤害的不在此申报范围。

4.属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支付的不在此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