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08 浏览次数: 577

     为规范学校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我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是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包括学校公章、校长公务名章、学校钢印、各类专用章以及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公章等。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的刻制
学校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或专用章,需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刻制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机构法定名称,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的启用
各单位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校长办公室留存印鉴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启用。
(四)印章的停用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需要刻制新印章或撤销印章时,印章保管人应将原印章交回校长办公室并注销作废,作废的旧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移交校档案室封存。
(五)印章的保管
印章管理须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只限在办公室使用,在非使用时间锁于保险柜内。
(六)印章的使用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用印手续是否齐全,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要端正清晰,印章应在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日期。在证明等带有存根材料上以及合同和协议等重要材料上盖章时,除在标明处用印外,须加盖骑缝章。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制的各类公文、函件;
2、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材料;
3、以学校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请柬、奖状等;
4、校级合同、协议书等;
5、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综合、人事、财务、教务、科研等)统计报表、申请表、审核表;
6、需加盖公章的各类科研、人事、财务、学生、教务、外事等各部门业务材料;
7、由学校领导认可的其他材料。
(二)校长公务名章的应用范围
用于各类证书、聘书及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文书材料等。
(三)钢印的应用范围:
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钢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章,只能适用于学校规定的专门用途和范围,不能用于学校赋予相应职责的规定以外的其他范围。经部门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印章管理人员方可用印。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校级印章
1、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制的各类公文、函件等由主办部门拟稿,校长办公室审核,校领导签发,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编发文号,文印室打印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和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3、以学校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请柬、奖状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造表,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专人携带有关材料及人员名册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4、校级合同、协议书等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该职能部门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对外合同、协议书正本和复印件一并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5、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综合、人事、财务、教务、科研等)统计报表、申请表、审核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6、需加盖公章的各部门业务材料,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7、需使用校长公务名章的一般事项经校长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须经本人同意,方可用印。
(二)各单位印章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印章使用范围和限制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或与学校无关的集体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4、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5、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凭证、空白奖状等。
五、印章的使用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对公章使用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或其他违规用印情况的,由此造成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完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给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医科大学
二O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