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3-11-07 浏览次数: 392

 
      发文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公文起草
      起草学校公文一般由某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提议,主管校领导同意,或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授意主管部门发文。公文主要事项的主管部门是公文主办部门的,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公文。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我校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内容如涉及多个部门,主办部门应负责起草公文并送相关部门会签。
      (七)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起草公文应一律采用A4纸打印,在校长办公室文秘科领取“天津医科大学公文签发单”。起草部门填写签发单以下内容:公文标题、起草部门、起草人、主送、抄送、发送、发文份数。起草部门将公文文稿及签发单报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在签发单的“领导签发”栏签字同意。“主送”、“抄送”、“发送”根据文件类型确定,其中“主送”、“抄送”适用于向学校以外的单位发出的请示、报告、函等公文,“抄送”只在除主送机关外还有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时填写;“发送”适用于向学校内部各单位发出的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公文。
      领导签发后,起草部门将签发单和公文文稿送校长办公室文秘科,并附电子文本。签发单其他内容由校长办公室文秘科填写。
      一般公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校长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二、公文审核
      校长办公室文秘科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公文经校长办公室文秘科审核后,报校长办公室主管主任复核。校长办公室主管主任经复核无误后签字同意。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由校长办公室文秘科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主管校领导重新签发。
      三、公文签发
      公文审核后由校长办公室打字室按照公文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校长办公室文秘科复核并签字,交由打字室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公文印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无误后用印,并留存“天津医科大学公文签发单”与一份正式公文,其余正式公文由起草部门负责发送。
      起草部门应将正式公文存档一份,其余按已确定的印发范围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