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宁静、和谐、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天津市教育两委《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充电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医科大学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车辆)。在天津医科大学校区内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包含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电力驱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校园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校内各部门和学院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按照本办法,严格管理校内电动自行车。校内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同保卫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本办法通知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做好违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员教育、违规行为提醒及无主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隐患及时报告,集中处置违规情况;
(四)其他管理电动自行车所需备案、注销以及规范行驶、停放、充电等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及公共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安装、检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安全有效。
第三章 通行卡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射频卡)贴于车辆适当位置后方可进出校园。由车辆所有人在所在单位(部门、学院)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统计。保卫处根据各单位电动自行车统计情况,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射频卡)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及发放粘贴等工作。
未办理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卡。未办理校园通行卡或通行卡作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分为通勤教职员工、服务外包人员和学生三类。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设置不同的有效期,通行卡期满作废,不得在校园内骑行。
通勤教职员工、服务外包人员通行卡:三年(五年)审核一次。服务外包人员工作结束前,由其主管部门在一周内主动向保卫处申报注销备案。
学生通行卡:因走读、退宿等情况,学生确有通勤需要的,经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卡。学生须在规定日期内申领校园通行卡,除特殊原因,逾期不再办理。
学生通行卡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卡期满作废,不得转让。车辆所有人因升学、工作等原因留在学校的,持相关单位证明材料重新办理通行卡。
第九条 申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所需材料:
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卡需携带本人一卡通、购车发票、天津市电动自行车号牌码、同时应提交车辆品牌、使用年限、电池类型等信息。集体办理的,由学院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登记表,学生个人办理手续的还需携带学院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内商户、快递及物流公司、垃圾清运、安保巡逻等电动工作车辆,由业务归口部门按照业务需求核定车辆数量,经保卫处审核备案,统一制牌。
第十一条 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二条 每位师生员工及外包人员仅允许办理一辆电动自行车进校通行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卡置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不得擅自移动改变车证位置。通行卡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卡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入校时需自觉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四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如发现以下车辆在校内行驶或停放,学校保卫处将采取劝离校园、依法集中处理或委托公安交管部门处置等措施:
(一)未悬挂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卡的车辆(通过访客系统申请到校办事、开会等临时外来人员电动自行车辆除外);
(二)未列入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以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
(三)拼装或改装的,车身号、电机号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辨识的;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五)各类共享电动自行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天津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类型车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进入校园后,坚持“行人优先”原则,避让行人,禁止鸣笛;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超载等行为;不得在人行便道、运动场地、园林绿地等区域行驶;严禁乘载超过12周岁以上的人员;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与自行车保持一致,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对于严重影响校内交通、阻塞消防通道、长期无主、遗弃残缺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转运,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十九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批准设置的充电地点充电,任何车辆不得私自充电。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宿舍、食堂等一切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部门对所属师生员工及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会同保卫处做好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园逆行、超速、违规停放、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学校保卫处进行警告教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对于已经办理校园通行卡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并作废校园通行卡,并取消持证人和骑行人办证资格:
(一)办理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被警告教育达3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学校及他人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督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均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此前学校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执行,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