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建立门诊病历须知

发布时间: 2024-01-19  浏览次数: 135

1、遵照《精神卫生法》的精神、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在充分告知基础上,予以建立本院门诊病历,建立门诊病历本着自愿原则;

2、建立门诊病历应由患者及其直系亲属陪同,患者因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人陪同建立;为紧急救治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名的情况下,可由患者所在社区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陪同建立;

3、建立门诊病历需客观了解患者健康状况,需空腹做常规检查,故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30分——1030分);

4、医生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需客观、全面了解患者病情,需患者本人及患者病情知情人进行真实、客观、详实的介绍;

5、本院病历用于医疗使用,书写建立完毕不得进行修改;

6、患者及知情人需提供客观、真实的病情、病史情况,如因此类问题造成的纠纷矛盾,本院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门诊病历建立需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好时间,充分利用好医疗资源。

 

 

天津市安定医院门诊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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