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属根据《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精神类)携带资料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家属登录津医保选择天津市安定医院鉴定科进行网上预约挂号,按照挂号时间到我院进行鉴定。
3.鉴定当日需有家属陪同患者来院,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陪同家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所有病历资料复印件,如原有精神残疾证请携带。
4.被评定患者需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包括本市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门诊或住院、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二级及以上其他类别医院的心理科、心身科的住院治疗),且有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类别符合精神残疾病种范围。
5.若被评定患者近一年内曾中断治疗,需在评定医院连续就诊补足断诊时间后,方可申请评定。
附:申请残疾评定需提供病历资料明细(精神类)
致残类型 | 申请条件及需提供资料 |
器质性精神障碍 | 1、患者需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包括本市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门诊或住院、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二级及以上其他类别医院的心理科、心身科的住院治疗),且有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2、门诊患者需提供本市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连续就诊的近一年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复印件。 3、住院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其他类别医院的心理科或心身科住院的每次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末次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红色印章。近一年内非住院治疗时间需提供本市三级精神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 |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
精神分裂症 |
心境障碍(包括抑郁症、躁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 |
强迫症(5年以上病史,经过治疗未愈) |
孤独症 |
注: 1.申请同一类别的残疾重新评定,需在取得残疾人证一年以后方可提出,并需提供新的就诊病历资料。 2.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历,需加盖就诊医院门诊办公室、病案室等的红色印章。 3.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病情的,评定医师可要求申请人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建立大病历及会诊等。 4.除先天类申请人外,其他类型申请人在申请残疾评定时,原则上都需提供相应病历资料。 |
评定时间:
精神残疾: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08:3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