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5-27 浏览次数: 2806

序 言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代谢病医院),又名天津代谢病防治中心,是一所综合性大学医院,集临床诊疗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教学实训中心、疾病预防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为一体的以代谢病为特色的三级甲等医院。

    1992年获批建立“天津代谢病中心”项目建议书,1993年6月,老院基建工程奠基,1996年更名为“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1998年7月正式开诊。2004年与天津市内分泌研究所合并,2013年获批三级甲等专科医院,2019年迁址新建后,更名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和《天津医科大学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天津医科大学主管。

    第二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第二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又名天津代谢病防治中心;中文简称:医大朱宪彝纪念医院;英文名称: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 CHU HSIEN-I MEMORIAL HOSPITAL;英文缩写:TMUCMH。

    第三条  医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环瑞北路6号; 网址:www.tjdxb.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天津医科大学直属医院,与天津医院共同承担内分泌学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医院核心理念:大医精诚 格物致知。

    第九条  发展目标:打造集临床诊疗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教学实训中心、疾病预防中心、健康管理中心为一体的,以代谢病为特色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大学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 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依法执业;

    (二)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发展学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定医院章程,规范内部治理体系和权力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

    (六)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七)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容

    (八)开展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以职业精神教育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培养医学人才;

    (九)开展临床医学及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十)开展健康、医疗、预防科学知识的创新与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

    (十一)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二)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十三)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十四)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十五)开展援派、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六)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天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主要职责、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天津市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市内分泌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所党委)。院所党委在天津医科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公立医院党员干部牢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依照有关规定及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 “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事项,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六)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院所党委书记、副书记职数、党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上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院所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六)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院所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单独设立纪检机构和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等党务工作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统战、群团、武装等工作。同时设置相应部门与天津医科大学教师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党务工作部门对接。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院所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行政办公室,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院所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院所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978年,天津市内分泌研究所成立。2004年,天津医科大学批准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代谢病医院)与天津市内分泌研究所合并。天津市内分泌研究所由所长主持全面行政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所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院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所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院所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七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 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院所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三十八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重要调整;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举措;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重大事项;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管理干部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职称评聘、晋升晋级及人员招聘、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事项;招生、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事项;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药品、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资金。具体金额参照院所党委相关文件。

    (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院所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疗、教学、科研和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具体事项。

    (三)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

    (四)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与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决策程序: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事项。不是党员的院长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可以由院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也可以由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决策程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研究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措施和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会议成员由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组成,根据议题情况,可安排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七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九条  医院各科室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会议制度,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院所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工作计划由本科室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院所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一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五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院所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七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充分发挥以代谢病为特色的健康管理优势,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按照分级诊疗要求,承担疑难重症的救治和对下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帮扶工作,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强化对复杂疑难诊治和国际先进尖端技术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坚持医疗技术发展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并重,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七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科研与教学

    第六十八条  医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研究所等机构。医院科研工作力求创新诊疗新模式、新方法,为解决国内外重大疾病防治问题提供数据服务、理论支撑和行业标准。

    第六十九条  科研活动划分为两个范畴:基础和临床,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基础科学研究督导责任归属于医院所属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研究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天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临床科学研究督导责任归属于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协助主管领导保障医院科研活动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十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三全育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十二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十三条 科研教学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三)实施科研申报、汇总、监督、总结以及转化等方面的工作;

    (四)负责本医院学生的学业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将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工作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医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医院所属科研机构,如研究所(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五条  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对上述科研机构实施年度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建设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七条  对于医院承办和协办的国际会议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际交流管理部门负责对医院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进行会议备案,加强会场监督,严防意识形态错误发生。

    第七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术会议捐赠资助行为。

第八节  学术和质量管理组织

    第八十条  医院坚持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八十一条  医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医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八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医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学术造诣高,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八十三条  医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八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价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六)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

    (七)医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十六条  医院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第九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医院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医院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第八十八条  医院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依据《预算法》及《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通过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报表。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十九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医院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具体组织医院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第九十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九十一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十二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九十三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十五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十六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九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九十八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流程及资金全过程控制制度、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控制制度等。

    第九十九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一百条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十一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〇一条  医院文化建设负责部门为宣传科。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尚德 精研”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一百〇二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一百〇三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一百〇四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一百〇五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一百〇六条  医院院徽:院徽为圆形,整体色调为蓝色,蓝色寓意健康。院徽外环为“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字样,环内由朱宪彝肖像、毛绒白蜡剪影、法国梧桐剪影和数字1998组成。选取庄严沉着的朱宪彝形象,体现严谨治学、精益求精的精神,寄托着朱宪彝纪念医院人呵护健康、关爱生命的不懈追求,蕴含着朱宪彝纪念医院人传承医学精神的坚定决心,寓意着朱宪彝纪念医院不断成长壮大的美好愿景。

     第一百〇七条  医院院庆日:6月16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〇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医院职代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3月30日经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负责解释。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