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0-28 浏览次数: 4095

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二级组成。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为院系、大学医院成立的学术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

第五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5人,成员包括:

(一)院长(系主任);

(二)本院系(含大学医院)有代表性的教授、主任医师。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

50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5人,成员包括:

(一)校长、相关副校长;

        (二)部分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两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八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其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价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推荐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五)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评价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十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教授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院院长(系主任、大学医院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民主选举等方式,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和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由主任委员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履行补聘程序。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应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校、院系、大学医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事项外,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

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津医科大学两级学术委员会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