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4 浏览次数: 2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教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第三条 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所、馆、中心等(以下简称院系)是我校的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由一名院(系)级领导分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工作,并设专人(即设备管理员)统一管理仪器设备的帐、物、卡、标签等,在设备处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建账、使用、维修、调拨直至报废(损)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实施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六条 各院系要以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需要和当年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由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设备处审核后,上报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审批,并按要求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依照《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做计划申请,并提出科学的技术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资料、图纸报设备处,经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设备处依照《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购置,并办理各种购买手续。对专业技术性强确需使用部门自购的设备,必须经设备处审核同意,方可自行购置。否则,财务处不予借支票、报帐。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购进后,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与设备采购人员,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和安装调试,并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验收单”中应详细记载设备性能及指标的主要数据。验收过程中,对出现问题和排除故障的措施应有记录;对遗留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如发现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进口货物一般从到港、机场之日起90 天或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验收,依照《大型仪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研制人员、业内同行专家、设备管理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依据设计方案进行验收。
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等仪器设备,按其单价划分为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仪器设备。
1、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的仪器设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的要求统一入帐、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10 万元以上(含10元),属贵重仪器设备,同时还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低值耐用仪器设备:单价在200 元以上(含200 元),500 元以下,属低值耐用仪器设备,由各院(系)级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天津医科大学低值耐用物品管理办法》自行建账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购入,只要符合我校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物品管理规定的,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和低值耐用物品建账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1、新购、有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入价和调拨价登记入帐(国内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2、进口仪器设备按海关完税后,人民币价格入帐。
3、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总和登记入帐。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等形成的,不能查明原价的仪器设备,可参考同种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估价入帐。
第十五条 在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时,必须经验收合格,由设备管理员持审核后的《天津医科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原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时,要先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审批单、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再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最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因调离、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岗位前,必须及时办理所管设备的帐、物、卡的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等)。
第十八条 各院、系的设备管理员应掌握所管仪器设备的全部情况,熟知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保管人员、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帐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借用审批和登记制度,杜绝损坏、丢失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对不履行手续或未经许可擅自出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到设备处备案。贵重仪器设备校外出借,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借。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外各个单位之间的调拨,必须经校设备处同意并办理完相应的调转手续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个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调出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填写好“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的主管领导签批后,连同“设备卡片”一同报到设备处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下的仪器设备校内调拨,由设备处审批;校外调拨或批量及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 万元及以上)的校内调拨,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不论有偿与否,必须先报设备处,由设备处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未经设备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仪器设备擅自调拨给校内、外其他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如还在海关的监管期内,应先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管变更或补缴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有偿调拨的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损)
第二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并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同时写出具体情况的书面报告尽快通知设备处。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