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02 浏览次数: 21



天津医科大学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推进资源共享进程,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尽可能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天津市教委及我校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勤俭节约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原则和方法

    调动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资源共享的主动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汇集资金、综合因素、合理计算(依据已使用年限、使用率、开放使用机时、教学科研成果、功能开发等综合因素)核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二、维修经费的来源

维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各单位科研经费、对外开放收入作为补充。

三、维修经费的计算方法

(一)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维修费

    参照各单位上一年度(自然年)使用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总值,学校按一定比例核拨当年维修费,各院系自主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剩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方法。

(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维修费

1、贵重仪器的界定

列入贵重仪器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单台(件)价格≥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②按照贵重仪器采购管理规定,履行论证、采购、验收、建档、入账,并进入学校贵重仪器资源共享网络系统的贵重仪器。

2、贵重仪器维修费学校按一定比例核拨当年维修费,由设备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剩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方法。

四、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年度维修经费,由各院系自主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严格控制维修费支出,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剩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维修费,由使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贵重仪器维修经费申报表》),由设备处审核后报销(二万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不足部分由本院系科研经费、对外开放收入补齐。

(三)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科研经费提取维修费、对外开放收费和维修费提取办法,及贵重仪器资源共享实施细则。

(四)大学医院使用学校专项经费购置的贵重仪器维修费,由所在医院依据本院相关规定自行解决。

五、考核与奖惩

    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贵重仪器使用情况报表送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学校组织专门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定。

    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开放共享,效益突出的优秀单位,适当给予经费支持和奖励。由于违法操作规程和人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不予报销维修费。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酌情核减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