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2-13 浏览次数: 2173

天津医科大学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天津医科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学校依据本办法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公益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入学第一学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全程接受校纪委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定期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审计。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

市教委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市教委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市教委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王克昌奖学金

市教委分配名额,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每生每年5000元,专项奖每生每年1000元。

(五)校级奖学金

校一等奖学金1500/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校二等奖学金1200/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校三等奖学金1000/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5%确定。

(六)专项奖学金

分为科技创新奖、竞赛优胜奖和社会公益奖三类。

个人奖项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集体奖项奖励标准为每集体1000元。

(七)社会资助奖学金

名额及奖励标准由学校与出资方商议。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

(四)明礼诚信,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六)参评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者须本学年所学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全部及格。

(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国家级、市级、校级奖学金,不同级别之间最多可以兼得两项,同级别之间不可兼得。

第七条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0%;思想道德及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名列前茅,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0%;思想道德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执行。

(四)王克昌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在思想道德、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等各方面成绩突出。

(五)校级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较好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

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前10%

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前25%

校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前45%

(六)专项奖学金

1.科技创新奖

授予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科技类赛事或评选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或在某一领域有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者。

2.竞赛优胜奖

授予在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专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文艺比赛、体育比赛或评选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3.社会公益奖

授予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的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志愿者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对社会和他人提供无私帮助的集体和个人。

4.作为申报专项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

2)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天津市有关部委、专业权威机构或社会团体的公章;

3)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如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5.凡获集体奖项,团队内个人均授予专项奖学金证书。

6.专项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可以兼得,符合多项标准者只可申请一次专项奖学金(团队以第一负责人计)

(七)社会资助奖学金

依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并参照学校与出资方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评选的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天津医科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各学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天津医科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级各类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第十条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

(三)学院(系)组织班级进行民主评议;

(四)学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五)学院(系)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学院(系)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九)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二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获得的各类奖学金采取直接划入其银行卡帐户的办法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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