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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  


  第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促进举办国际会议工作的规范化,现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财行〔2011〕2号)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国际会议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主办、承办,与会者来自三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主要包括: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国际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它会议;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我校申报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会议的申报并协助办理境外代表入境的手续。其他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助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工作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 ”的原则,加强在华举办会议管理,严格审查会议经费,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第五条统筹协调、严格审批。各单位要通过举办高水平学术性国际会议更好地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扩大学校的影响和知名度,促进我市医药卫生教育事业发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申办、承诺举办国际会议;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性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 

第六条计划报批和总结制度。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国际会议总结和下一年度举办国际会议计划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对报送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列入年度计划的国际会议,各单位需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举办国际会议的申报表;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会议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预报年度计划。各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所有部门的下一年度举办国际会 议计划,并于12月15日前将《天津医科大学国际会议计划申报表》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条一般国际会议的申报。 一般的国际会议应当于会议举办前3个月(自材 料审核合格、正式受理之日算起)上报。

第九条重大国际会议的申报。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重大国际会议应至少要提 前4个月(自材料审核合格、正式受理之日算起)上报。重大国际会议包括:

(一)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 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二)邀请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

第十条审批流程。 

(一)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天津医科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申请表》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材料后上报校领导审批。

(三)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天津市教委及天津市外事办 公室进行审批。

(四)天津市教委及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议批件 转交给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总结。会议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在15天内将会议总结、照片等相关 材料报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 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