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天津市精神卫生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天津市精神卫生领域的科学发展,更好、更快的提升天津市安定医院的科研水平与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精神卫生研究所由天津市安定医院组织申报,经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为天津市安定医院附设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所建设纳入天津市安定医院建设总体规划。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所由若干研究室、实验室、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为研究所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科教科

第五条 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等管理职位日常工作职位有研究人员、技术员、干事等。所有职位可以兼职,必要时设置永久或临时专职职位

第六条 研究所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人选应为学科带头人,由院长任命;副所长人选由所长提名,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任命,副所长数量依研究所发展规模而定,原则不超过3名;研究室主任人选由所长择优聘任,并报医院相关科室备案;办公室主任由科教科科长或副科长兼任,干事由科教科科研干事兼任;研究人员及技术员以研究项目做依托开展研究,如果项目需要进行临时专职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报请研究所所长,并由所提交医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临时调入研究所开展专职研究。

 研究所不另设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机构,当决策需要上述机构讨论、审核、表决时,按医院相关程序办理。

   

 承担研究所发展规划及阶段性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在科教科的配合下,组织开展不同专业方向的各级课题申报及实施。负责组织院级课题立项、初选推荐。

 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重大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对外交流。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对研究所配置各种办公及研究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环境维护与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医院为研究所配置一定的专用办公用房及开展研究与学术活动所需的各种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研究所所属的独立实验室,如果研究需要,可共享医院其他科室(检验、功能、心理评估)的仪器与技术

第十六条 医院根据需要,有计划的引进或培养研究所需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医院根据财务状况及上年度开展研究的状况,每年给研究所各研究方向配置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开展院级课题及日常学术活动。经费额度仅当年有效,不累加。

   

第十八条 涉及到科研立项、成果等业绩的奖励依《天津市安定医院科研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定医院科研成果奖惩办法》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各室主任每月享受一定额度的管理津贴。每年根据各自分管领域的业绩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临时从事专职研究的人员,予以一定的科研津贴,原则不低于原岗位工作薪酬。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需要制定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天津市精神卫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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