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医学教育。学校决定在已有教学督导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以满足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需要。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次修订旨在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督导质量和水平,有效助推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工作秘书组(挂靠教务处质量科),负责督导专家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级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分为校外特聘顾问和校内督导二类专家,其中校内督导,65周岁以上聘为常务顾问,其他专家分为思政组、基础组及临床组。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机制。各学院参考本章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组,检查、督导本单位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工作组名单上报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秘书组备案。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任命。委员实行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相结合的原则。校外特聘顾问产生方式:由学校确定人选并进行聘任。校内督导产生方式:二级单位推荐,教务处组织资格审查,学校聘任。每届任期四年,连聘连任,自动续聘。根据身体和工作情况可申请解聘。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三)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改动向;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育科学理论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网络应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导职责,并能确保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七)委员人选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八)各级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获奖者优先聘任;
(九)校外特聘顾问为国家或区域内对医学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或较强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配合教务处,对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考评、指导及信息反馈,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权利,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在保障学校教学质量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内容
(一)校外特聘顾问职责
1.对上级部门教育教学重大政策进行解读。
2.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3.促进校际间本科教育教学交流合作。
(二)校内督导职责
在教学督导工作中要把“督”与“导”有机地结合起来,“督”是手段,“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导”为主。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性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1.为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咨询和指导,推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发挥督教、督学、督管作用。以听课、座谈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学校教风、学风、考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
3.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价。检查和督导教学全过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教学质量。
4.课程考核环节检查与评价。对考核方式、命题质量、成绩评定及试题分析进行督导检查,规范试卷管理,提高命题质量,引导实施科学合理的成绩比例分配办法,探索对学生综合能力、综合素质进行有效考核的手段和方法。
5.教学调研。根据需要组织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师们在教学中的问题,对教学改革的想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定期组织学生访谈或座谈会,也可在课间与学生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及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6.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形成研究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相关学院或部门根据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落实。
7.要让督导工作发挥实效,开展整改后的督导复查工作,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保障教学质量监控真正形成“检查-反馈-整改-落实”闭环体系。
8.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检查和评价工作。
9.参与教学研究立项结题评审、教学成果奖评审、教学优秀奖评审等工作。
10.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内容根据学校重点督导工作结合各学院实际自行制定,要确保学院督导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校外特聘顾问工作由学校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校内督导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根据学校每年本科教学工作要点,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
(二)原则上,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以专项督导为主,学院的教育教学督导以常规督导为主。
(三) 建立例会制度,对学校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向教务处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学期工作总结。
(四)建立学习研讨机制,帮助督导委员及时掌握教育发展理念、教学方法手段、评价考核策略等新形势、新要求、新进展,不断提升监督指导能力,更好地服务督导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
(五)加强与学院的联系,指导、参与学院的教学研讨活动,每学期同相关学院根据需要进行1-2次工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