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学业成绩优良的天津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天津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水平和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
(二)因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院(系)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查学院(系)报送材料、将汇总名单及汇报材料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往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标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因初次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可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下一学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附毕业后行为表现证明。
第八条 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院(系)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校学士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间执行。
第九条 如学生对本人的学士学位授予问题有异议,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复议的,可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
第十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届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