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天津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天津医科大学接受本科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和来华留学生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成和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接受本科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考试或者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达到下列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考核,各科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考核,各科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
(三)学位申请前取得全国医学英语水平考试或原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或以上水平)证书,或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或以上水平)合格证,或通过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四)毕业论文(设计)包括个案报告、文献综述、论文等形式,成绩为优或良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务处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士学位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因结业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结业后1年内达到毕业标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由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复查,将审查材料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投票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投票,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结业后1年内申请学士学位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院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复查,通过后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间执行。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仅对应届毕业生受理1次,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存在异议的,应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位复核的书面申请,详尽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具体程序按照《天津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