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18 浏览次数: 211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完好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单套价格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购置
     使用部门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部门持购置计划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经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设备管理处。
     2、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主管部门聘请三人(含三人)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学校按市教委批复意见执行。
     4、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1、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当即组成由实验中心、使用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开箱验收。如果在验收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2、经验收合格后,应认真填写详细的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卡手续。
     3、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申购审批表、论证报告、定购合同(协议)、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使用维修记录、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
     四、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院大型精密仪器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要实行“四定”(定人、定岗、定任务、定房间),岗位人员要“三懂”(懂原理结构、懂操作方法、懂简单维护),仪器负责人对所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2、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凡不遵守该规定和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视情节追究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3、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和执行简明的中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任何人不得撕毁和事后涂改记录。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实行专管共用,仪器使用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
     5、根据国家规定要定期校准和标定仪器的性能,以确保仪器设备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灵敏性。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拆改时必须经批准后进行。
     7、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对故障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大事故应进行观场拍照,报主管部门后再进行维修。重大事故要逐级汇报,请专门维修人员修理,严禁自行拆修。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等。
     2、对于能充分利用设备原有功能和积极开发新功能,积极开展对外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社会效益好,达到一定设备完好率。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对于确因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精度下降(降格后仍不能使用)或设备损坏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废。
     1、大型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管理员将该仪器设备卡片、总结报告和“审批单”一同报到设备管理处。
     2、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3人以上(含三人)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统一回收处理,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依据审批后的“审批单”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销帐、撤卡及帐物方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