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仪器报废(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18 浏览次数: 374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市教委《天津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何种渠道,其报废(损)和处置均应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成立由主管校长、财务处、设备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报废(损) 仪器设备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和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废(损)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废(损)原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超过耐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没有修理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属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3、不能迁移的仪器设备,因实验用房的改建、搬迁而必须拆毁的;
     4、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坏的、无零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超过新购费用50%以上的;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属淘汰或不准继续使用的;
     6、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
     第六条: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仪器设备报废(损)申请,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报废(损)原因及处理意见,并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审批单》 (以下简称: 《审批单》 ) ,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设备处。
    2、设备处根据使用单位报送的《审批单》,对照仪器设备台账及实物逐一审核,账、物、卡是否完全相符,对不在设备处台账上的仪器设备,视为账外物资,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或5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以下并使用期10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设备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并在《审批单》上填写鉴定意见和审批意见,报领导小组备案。
    4、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以下并使用期10年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逐一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并在《审批单》上填写鉴定意见和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5、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领导小组还必须组织三人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并报主管校长审批。设备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市教委审批、备案。
    6、设备处依据最终批复后的《审批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报损报废申请表》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办理报废(损)仪器设备核销手续。财务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
    1、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进行回收处理,各部门未经许权处理。如发现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所得外,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与行政处分。
    2、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要账、物、卡相符,零配件齐全,账外仪器设备例外。
    3、仪器设备在未批准报废和回收处理之前,仍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一旦丢失或损毁,应由使用部门承担责任。 4、设备处应及时将批复结果通知使用部门,并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八条: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处置
    1、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如属淘汰机型,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设备处应本着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的原则,优先安排校内调拨。确实不需要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向校外有偿调拨或捐赠。
    2、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确需留做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提出申请,经设备处批准同意,并贴上报废留用标签。
    3、对仍有使用价值的零备件部分,可由仪器维修中心将可用部件拆下,作为维修仪器零备件;没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可作为废品由设备处统一进行处理。
    4、对报损设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追查核实报损原因。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账务处理
    1、设备管理处依据批复后的《审批单》的第一联,对报废(损)仪器设备进行销账、撤卡,并打印“出库单” 。
    2、财务处依据批复后的《 审批单》的第二联和设备处打印的“出库单” ,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学校财产,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所得资金扣除运杂费用后,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报废(损)仪器设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