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1-18 浏览次数: 27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 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切实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赔偿责任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不当操作和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在未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用于校外,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违反管理规定,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其它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过失责任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价值大小,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责任。
    1、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或偶然因素造成损坏的; 
    3、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及时、主动如实报告,且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负赔偿责任。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自然损耗的;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
    1、适合民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打字机、电视机、监视器、录像机、录音机、空调器等)损坏丢失的,视具体情况,部分赔偿或原值赔偿 (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2、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计算: 
    (1) 损坏、丢失另配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折旧并减除残值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场价全部计价。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三、处理方法
    第七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及主管领导,组织进行专案处理。
    第八条: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且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赔偿。 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 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证明,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由设备处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一条:所缴赔偿金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