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药学院实验中心仪器使用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科研教学的平台作用,实现仪器设备的高效综合利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使用管理办法。
1.设备管理与责任
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所属大型仪器的日常管理,主要责任包括:
(1)负责仪器的日常使用、运行、保养和维护,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2)制订仪器使用细则和操作规程,不定期组织有关仪器使用的讲座、上机操作和仪器维护的培训,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将培训情况记录备案。
(3)建立仪器的日常使用记录,监督使用人员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登记表”,以便于仪器的维护和检查。
(4)实验中心提供仪器的标准配置,如需要某特殊部件且使用实验室较多,中心将考虑申购,如只涉及个别实验室,建议该实验室自行购买。
(5)严格按照预约安排使用,不得私自对外开放。
2. 仪器的使用
(1)使用人员需参加实验中心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独立进行相关仪器操作。实验室也可以委托实验中心人员测定样品。
(2)实验中心仪器的使用采用网上预约制。每个课题组可以登录预约网站申请一个账号,然后进行相关仪器的网上预约申请,一般可以提前一周进行网上预约,仪器预约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如果想继续使用,需要重新进行预约,预约申请需经审核确认后,方为有效。(在网上预约未开通前,使用仪器人员需提前到实验中心或找相关仪器负责教师预约登记,填写登记表。)正式实验前应首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仪器操作规程操作,并注意仪器维护。
(3)仪器使用完毕后应整理好实验台面,交相应管理人员验收,按要求如实填写“仪器使用登记表”,不得隐瞒仪器故障。如实验提前完成,应及时通知仪器管理人员安排其它实验,否则该实验人员仍需按预约时间段交费。对多次在预约时间内未充分使用仪器的实验人员,将给予警告直至暂停其实验室使用实验中心仪器的权力(对于预约了仪器而没有正当理由,没有使用仪器的人员的处理)。
(4)实验所需耗材,如液相色谱的色谱柱、流动相、过滤器、毛细管柱,以及样品和对照品等均由实验人员自行承担。
(5)实验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如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的,由操作人员所在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并负担主要维修费用,对不听教育者可取消其继续使用实验中心仪器的权力。
(6)对于教学和科研共用的仪器,在保证教学优先的前提下,方可安排科研用机。
3. 适当收费。为维护实验中心的正常运行和进行科研仪器的更新,更好地为实验室科研服务,除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外,实验中心仪器的使用将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参考校内外分析测试服务收费情况,并结合我院实验中心的建设目的制定,并随着我院共享仪器的逐步开放而逐渐完善。详见“天津医科大学药学院实验中心仪器使用收费标准”。
4. 仪器的维护和建设。实验中心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及易损部件的更新,更换。有关费用由实验中心仪器使用收费以及学院的专项资金进行支持。中心工作人员应对仪器定期检修,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升仪器性能指标和测试能力,开发测试项目,努力打造符合GLP规范的实验室,为全院和社会提供优质科研和测试服务。
5. 任何人不得利用实验中心仪器进行与天津医科大学药学院无关的实验工作,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6. 实验中心仪器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8:00。其它时间和节假日可与实验中心老师协商解决。
7. 随时欢迎广大教师、学生提出建议,共同搞好实验中心的建设。
药学院实验中心
2013.10.16